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各子公司(以下合稱本集團)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外,各子公司亦將同時遵循其業法之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
1、 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擁有客戶資料,係因客戶已是本集團之既有客戶,或因客戶參與本集團舉辦之活動或服務時所提供,或從其他有權合法揭露之第三人或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2、 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本集團對於客戶資料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同時建立本地或異地備援系統,以確保當特殊或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保有完整之客戶資料,兼具機密性、可用性與完整性。
3、 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集團以嚴格措施來保障客戶資料安全,除了以SSL或SET等加密機制進行資料傳輸外,並以防火牆防止不法入侵或內部之非授權使用,任何未經本集團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客戶資料。
4、 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與保險資料),並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依子公司業務特性,增刪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1) 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2) 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以下各目資料: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本集團之跨業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時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以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
5、 客戶資料利用目的與揭露對象
(1) 為提供更完整之產品及服務,在符合法令或客戶同意之情況下,本集團之跨業子公司間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共同行銷。
(2) 依法令規定或應政府機關之要求,本集團之各子公司得將客戶資料提供予金控母公司、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法院、司法機關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3) 因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本集團得將客戶資料揭露予受託機關,並要求受託機關恪遵本集團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且不得向第三人揭露客戶資料;本集團得隨時檢查與監督受託機關之遵守情況。
(4) 基於業務管理進行徵信作業時,本集團之各子公司得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或同業交換與揭露客戶資料。
6、 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時,可以隨時通知所往來之本集團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7、 客戶選擇退出方式
客戶可以隨時通知所往來之本集團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等方式,停止交互運用其個人資料進行共同行銷,受理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要求後,得對客戶的同意註記進行查詢俾利更新資訊,並於更新作業完成後通知其他子公司立即停止相互使用客戶資料。
本集團跨業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如下,如本集團子公司有新增或異動者,以本集團網頁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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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保密措施如有任何修改或變動,將於本集團網頁或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公開揭露管道辦理公告。